9月3日,在《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半个月后,南都记者走访市内多个商住混合区,采访居民、餐饮商户了解情况。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规定》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受油烟异味困扰的居民,还是经营餐饮店铺的商家,仍存三大问题待解
在此前的走访调研中,受餐饮油烟困扰的业主通过图纸发现,楼下首层商铺的设计使用功能是市场、商场,并未设计专用烟道。根据《规定》第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而楼下店铺负责人谈到排烟专用烟道则显得比较困惑,因其搬来时就已设有排烟管道,“也没有政府部门因为我们没专用烟道而认定排放不合规。”那么,专用烟道的定义及建设标准是什么?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餐饮专用烟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谈到建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解释,餐饮专用烟道的设置规范和标准既要符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也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后者主要有《饮食建筑规划设计标准》(JGJ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等,其中对餐饮专用烟道的设置高度、与敏感建筑的距离等有具体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建设项目的专用烟道建设标准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回应,法规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同时,已建成的商住综合楼可以加装专用烟道,《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已明白准确地提出了推进落实的措施,由有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并及时公布。
记者还在走访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餐饮店后厨都采用进化设施,将餐饮油烟净化后再排放,商家们一致认为如此处理过的排放物已是“无污染、无气味”。然而居民却大多以呼吸感受为判定标准,如还能够闻到油烟味,就是排放不标准。因此,居民与餐饮店常常陷入矛盾与争执。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多个条款中细化了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要求。其中,合理设置油烟进化设施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设备本身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如果不匹配可能会引起污染物未能及时去除,进而产生异味;二是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除了配套设置油烟进化设施,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三是油烟和异味处理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油烟废气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要求,做到定期清洗和维护。
此外,为逐步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污染防治的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已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加强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明确由相关检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污染防治信息数据,记录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主动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
除了产生的油烟问题,设置在居民区的餐饮店还容易衍生其他如污水、噪声等污染问题,这些衍生污染如何管理?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物业管理者、房东作为物业出租人、出借人,有义务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了解该选址是否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发现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考虑到承租人、承借人在使用场地前,需要到镇街进行租赁登记,《规定》第十一条要求,镇街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进一步提醒引导承租人、承借人正确选址。
另外,《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中对污水、噪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餐饮场所污水应当经处理后,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DB44/26-2001)后排放。噪声排放则应当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
记者走访注意到,在《规定》施行之前,由于城市发展的历史原因,以及“专用烟道”等相关措施缺乏明确指引,基层部门在有关问题的管理上,也有较大弹性空间。例如,有餐饮店铺因开设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下,被环保部门要求停止经营,有商家质疑开店前为何“一路绿灯”。那么,餐饮店在注册和开业前,有关部门是否会对该店的污染排放措施做前期审核?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申领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前期审核手续。目前餐饮店注册和开业前,不需要办理污染排放相关审核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还进一步解释,为向餐饮业经营者提供安全、透明、可预测的经营环境,《规定》全面梳理开办餐饮经营服务前的所有的环节,进行全流程政策指引和咨询服务:一是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餐饮污染防治指引,细化选址要求,二是在餐饮店办理工商、消防等行政许可行政部门以及提供租赁登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提供指引宣传和咨询服务;三是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人、出借人等在为餐饮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环节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提醒义务。目前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抓紧编制该指引,多管齐下帮助餐饮服务经营者正确选址,减少信息偏差,促进其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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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在《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半个月后,南都记者走访市内多个商住混合区,采访居民、餐饮商户了解情况。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规定》的实施过程中,无论是受油烟异味困扰的居民,还是经营餐饮店铺的商家,仍存三大问题待解
在此前的走访调研中,受餐饮油烟困扰的业主通过图纸发现,楼下首层商铺的设计使用功能是市场、商场,并未设计专用烟道。根据《规定》第十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而楼下店铺负责人谈到排烟专用烟道则显得比较困惑,因其搬来时就已设有排烟管道,“也没有政府部门因为我们没专用烟道而认定排放不合规。”那么,专用烟道的定义及建设标准是什么?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餐饮专用烟道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谈到建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解释,餐饮专用烟道的设置规范和标准既要符合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计、施工、安全管理等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也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后者主要有《饮食建筑规划设计标准》(JGJ64-2017)、《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等,其中对餐饮专用烟道的设置高度、与敏感建筑的距离等有具体要求。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服务功能建设项目的专用烟道建设标准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回应,法规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但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甜品、炖品、糕点、包点、冷热饮品、凉茶、食品复热等餐饮服务项目除外。同时,已建成的商住综合楼可以加装专用烟道,《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和程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日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的相关工作方案,已明白准确地提出了推进落实的措施,由有关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并及时公布。
记者还在走访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餐饮店后厨都采用进化设施,将餐饮油烟净化后再排放,商家们一致认为如此处理过的排放物已是“无污染、无气味”。然而居民却大多以呼吸感受为判定标准,如还能够闻到油烟味,就是排放不标准。因此,居民与餐饮店常常陷入矛盾与争执。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止和减少餐饮场所污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多个条款中细化了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要求。其中,合理设置油烟进化设施应当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设备本身与其经营规模、烹制工艺相匹配,如果不匹配可能会引起污染物未能及时去除,进而产生异味;二是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除了配套设置油烟进化设施,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三是油烟和异味处理设备应当保持正常运行,油烟废气排放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要求,做到定期清洗和维护。
此外,为逐步加强对餐饮经营场所污染防治的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已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要求,加强完善日常巡查制度,明确由相关检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主动采集餐饮场所污染防治信息数据,记录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情况,主动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
除了产生的油烟问题,设置在居民区的餐饮店还容易衍生其他如污水、噪声等污染问题,这些衍生污染如何管理?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物业管理者、房东作为物业出租人、出借人,有义务提醒承租人、承借人在将场地用于经营餐饮服务项目前,了解该选址是否能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发现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考虑到承租人、承借人在使用场地前,需要到镇街进行租赁登记,《规定》第十一条要求,镇街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时,应当主动向申请人提供餐饮场所污染防治指引,进一步提醒引导承租人、承借人正确选址。
另外,《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中对污水、噪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其中,餐饮场所污水应当经处理后,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或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DB44/26-2001)后排放。噪声排放则应当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
记者走访注意到,在《规定》施行之前,由于城市发展的历史原因,以及“专用烟道”等相关措施缺乏明确指引,基层部门在有关问题的管理上,也有较大弹性空间。例如,有餐饮店铺因开设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下,被环保部门要求停止经营,有商家质疑开店前为何“一路绿灯”。那么,餐饮店在注册和开业前,有关部门是否会对该店的污染排放措施做前期审核?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应,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取消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污许可证申领等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前期审核手续。目前餐饮店注册和开业前,不需要办理污染排放相关审核手续。
市生态环境局还进一步解释,为向餐饮业经营者提供安全、透明、可预测的经营环境,《规定》全面梳理开办餐饮经营服务前的所有的环节,进行全流程政策指引和咨询服务:一是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餐饮污染防治指引,细化选址要求,二是在餐饮店办理工商、消防等行政许可行政部门以及提供租赁登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动提供指引宣传和咨询服务;三是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人、出借人等在为餐饮经营提供经营场所的环节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提醒义务。目前生态环境部门正在抓紧编制该指引,多管齐下帮助餐饮服务经营者正确选址,减少信息偏差,促进其绿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