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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有两作坊违规操作被查封扣押

来源:易倍体育emc    发布时间:2024-06-03 20:18:00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经营的木炭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使用土窑生产木炭时产生黑色烟气(废气),未建成有效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无环评审批手续,直接向旁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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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经营的木炭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使用土窑生产木炭时产生黑色烟气(废气),未建成有效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无环评审批手续,直接向旁边的环境排放,严重污染旁边的环境空气。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木炭作坊土窑烧木炭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3月9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经营的木炭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土窑生产木炭时产生烟气(废气),无环评审批手续,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污染周边环境空气。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导致非常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木炭作坊土窑烧木炭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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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经营的木炭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使用土窑生产木炭时产生黑色烟气(废气),未建成有效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无环评审批手续,直接向旁边的环境排放,严重污染旁边的环境空气。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木炭作坊土窑烧木炭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3月9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我局于2023年3月17日对你经营的木炭作坊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使用土窑生产木炭时产生烟气(废气),无环评审批手续,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污染周边环境空气。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会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导致非常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的木炭作坊土窑烧木炭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查封设备以就地方式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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