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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易倍体育emc    发布时间:2024-08-02 08:46:32
2023年2月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现场有多个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虽然该公司配套了2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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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现场有多个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虽然该公司配套了2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但均未运行,且车间两侧大门敞开,焊接烟尘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予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发生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内,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特护期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的基础上,保持严执法的工作主基调,全方面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突出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涉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震慑教育作用。

  2023年2月1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汨罗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4100T/a混凝土搅拌机械配套件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侧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予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我局今年以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以来办理的又一起涉VOCs案件,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岳阳市推进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辖区空气质量,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生态环境领域明显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日常执法巡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合规守法,守护蓝天碧水。

  2023年1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执法人员对湘阴县某沥青搅拌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项目场内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遮盖、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粉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粉尘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可小觑,通对湘阴县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积极指导企业按环评要求做整改,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显著提升,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同时,湘阴分局以点带面、以案示法,以案促治,以案促改,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负责人知法守法,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湘阴力量。

  2023年2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郑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非法收集沾染矿物油的废弃机油壶和桶(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共计340千克。

  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海洋非法收集的340千克沾染矿物油的废弃机油壶和桶(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实施扣押。郑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海洋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对可能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起到了较大的警示和震慑效果,通过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既防止证据灭失,又确保了非法收集的危险废物得到规范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同时,该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于处罚,充足表现了罚过适当、罚教结合的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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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2月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岳阳某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生产现场有多个焊接点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虽然该公司配套了2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但均未运行,且车间两侧大门敞开,焊接烟尘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予以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发生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内,岳阳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区分局严格落实省、市关于特护期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的基础上,保持严执法的工作主基调,全方面检查企业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对突出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企业涉气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震慑教育作用。

  2023年2月13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汨罗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4100T/a混凝土搅拌机械配套件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东侧正在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要求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予以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是我局今年以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以来办理的又一起涉VOCs案件,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岳阳市推进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辖区空气质量,岳阳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生态环境领域明显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将日常执法巡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以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合规守法,守护蓝天碧水。

  2023年1月,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执法人员对湘阴县某沥青搅拌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5万吨沥青混凝土项目正在生产,项目场内易产生粉尘的物料未按环评要求采取有效遮盖、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防止粉尘污染,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粉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阴分局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粉尘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不可小觑,通对湘阴县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积极指导企业按环评要求做整改,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显著提升,并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有效运行。同时,湘阴分局以点带面、以案示法,以案促治,以案促改,对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加强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负责人知法守法,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多措并举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平,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贡献湘阴力量。

  2023年2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郑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非法收集沾染矿物油的废弃机油壶和桶(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共计340千克。

  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海洋非法收集的340千克沾染矿物油的废弃机油壶和桶(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物代码:900-249-08)实施扣押。郑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涉案危险废物数量较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郑海洋不予行政处罚。

  该案的办理对可能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的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起到了较大的警示和震慑效果,通过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既防止证据灭失,又确保了非法收集的危险废物得到规范处置,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同时,该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免于处罚,充足表现了罚过适当、罚教结合的法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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